特定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页(330字)

“种类物”的对称。

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例如,某幢楼房、某幅图画等。与种类物可以用同类物代替相对,特定物是不可代替物,但二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当种类物从同类物中分离出来时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以特定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在合同有效成立时转移所有权。

若该特定物于交付前灭失,债务人可免除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依法赔偿对方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财产所有权自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但从中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条例》来看,作为特定物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从办理完登记过户手续之时起转移,至于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在所不问。

上一篇: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