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页(334字)

可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之一。其特征是:(1)存在于人身之外。(2)能够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3)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

物的范围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意义取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该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如在奴隶社会,奴隶就是物。又如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可以为私人所有及自由买卖,但在中国则禁止土地为个人所有。按照不同的性质,中国将物分类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物;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

此外,还有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沉没物、无主物、遗失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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