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页(750字)

有广、狭两种含义。

广义是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行为、不行为)。依照行为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法律规定或为法律所认可的,能够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是合法行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为法律所禁止的,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是违法行为。依照行为的目的性可分为以产生某种民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和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后果的行为。

前者如签订合同;后者如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依照行为是否为自己所为,可分为自己行为和他人行为。

前者是当事人自己实施的,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后者是由非当事人实施的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狭义的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是:(1)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件。(3)是合法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成立要件方能成立,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和其他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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