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页(648字)

“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一种。其特征是:(1)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依法招致的后果。(2)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大小相适应。(4)具有直接强制性,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共同要件是:(1)责任人必须有过错(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除外)。(2)造成损害事实。(3)行为具有违法性。(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自己的过错以及因正当防卫、执行公务、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而未超过法定限度的,可免于负责。民事责任依其性质、内容,发生根据及承担情况的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主责任和补充责任;单一责任和混合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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