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超级301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页(324字)

美国贸易法中,以保护美国产品和服务在国外得到公正的机会为由,对与其贸易纠纷较大、涉及领域较多的国家实施报复的条款。

它是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而修订的。超级301条款要求美国政府从1989年起,每年在4月30日前确定一份在实行“自由贸易”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名单,并向国会提出报告,然后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通过谈判迫使这些国家采取开放措施,否则实行报复措施。例如,1989年,美国在与日本的贸易纠纷几乎发展到影响两国关系时,便宣布对日本动用超级301条款,限定日本在一年内向美国开放超级计算机、卫星和木材产品等方面的市场。

经过谈判,日本作出了让步。参见“美国301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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