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页(454字)

符合法人条件,实行经济核算,直接进行生产、经营的各类经济组织。

中国,按所有制性质为标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行业的不同划分为: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等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中国企业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了中国公司制度。

该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并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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