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页(376字)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设立的,从事国家领导和行政管理,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中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无需再经过专门的核准登记程序。机关法人本身是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管理活动,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事务实行管理。

同时它们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又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它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作为与公民和其他法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目的是完成本身职能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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