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6页(868字)
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1)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即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其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如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均规定不得超过50人,美国有的州规定不超过30人。
(4)股份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在历史上出现较晚,德国1892年、法国1925年、日本1938年始以专门法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章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详细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有的只规定最低数额限制,有的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也有的规定最低和最高数额的双重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德国规定为5万马克,日本为10万日元,法国为2万法郎。
我国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决策。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关。中国规定由3人至13人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并可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