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页(346字)

要约对要约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要约从送达对方时起即生效,对要约人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要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在:(1)在要约明确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拒绝承诺。(2)要约人以同一种类物为标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只能在满足第一受要约人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多余的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不得同时向第三人发出要约。

(3)要约人在答复期限内拒绝承诺,拒绝履行承诺人已承诺的提议内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在规定的有效限内收到对方拒绝的答复,对方逾期的答复,对提议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性的答复,未送达受要约人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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