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页(939字)

在合同洽谈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出现的瑕疵。

可以是对事实的认识如对人的身份的误认,也可以是对法律的认识如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误认,还可以是某个行为或契约的法律后果的误认。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都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但各国法律也都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如此则依各国法律而有所不同。

一般的原则是:只有笔误可以被法院纠正或使合同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犯有同一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合同就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被误解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合同便可能无效,但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被证实是正确的,则合同可强制执行。

法国法规定,只有错误严重程度达到阻止合意成立,如对于合同的性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或认定等存在错误,才构成无效的原因。此外,错误只是使当事人的同意有瑕疵,由此而受损的一方有权主张撤销合同,如关于标的物基本属性的错误、关于认定订约当事人是谁以及当事人的能力上的错误等。

原则上动机上的错误不构成撤销合同的原因,而如果订约人向对方表达了订约的动机,并把动机包含在意思表示内,则此项动机就变成合同标的物的一项基本属性。德国法规定,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于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完全无意去作出此种内容的表示者,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倘若知其情由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

也就是说,产生撤销合同后果的错误有两种:(1)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的错误。(2)意思表示的形式上的错误,而不管该错误内容是涉及到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基本属性、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还是意思表示中的动机。英美法则认为,订约当事人单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判断、对自身履约能力估计、对凭说明买卖的说明含义理解等方面存在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协议,或虽已达成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某些重大问题上都存在同样错误,如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认定、合同标的物的认定、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以及允诺一方已经知道对方有所误会等,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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