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页(371字)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或实际上正在强迫他人实施某种特定的行为。

胁迫既包括对当事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也包括身体上的强制;既包括当事人一方直接对另一方所施加的威胁,也包括当事人一方雇请或默认第三者对另一方所施行的威胁。在他人胁迫下所为的行为一般在法律上无效,基于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取得的赠予或放弃的权利等亦无效。

大陆法认为,胁迫是对当事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但不是身体上的强制,在胁迫的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而在绝对强制下,受强制的当事人已失去人身自由,其所订的合同应归于无效。英美法则不区分胁迫和绝对强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大陆法还认为胁迫较诈欺更严重,应使受害方更易从合同的拘束中解脱出来,如果胁迫是由第三者所为,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一方亦有权撤销合同。

上一篇:欺诈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