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页(739字)

一方当事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内容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或图谋欺骗(并且事实上如此)。

此外,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不做出的陈述,都可能构成欺诈。在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蒙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或主张合同无效。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受欺诈方由此而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诈欺方给予赔偿。欺诈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吹嘘和当事人无义务对事实作出陈述的单纯沉默。英国法将不正确说明(Misrepresentation)分为非故意(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和欺骗性(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两种,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出的,即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出的,即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构成欺诈行为,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并可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对于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各国法规中处理办法略有不同。

《德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提出说明的义务时的沉默才构成欺诈,如果没有此种义务,则不能仅因沉默而构成欺诈。而其是否有此义务,依不同合同情况而各异。如对于买卖标的物情况卖方保持沉默则构成欺诈。

法国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英国普通法则认为,单纯沉默原则上不构成不正确说明。而对下面两种情况,当事人有披露实情的义务:(1)在磋商中已披露的事实发生了变化,披露者有义务对变化了的事实作出陈述。

(2)凡属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如保险合同、公司分派股票的合同、处理家庭财产的合同等,了解情况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披露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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