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页(629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改变合同的标的或者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变更的内容通常有:增减标的物的数量,改变合同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或更换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以上事项的变更应在有效合同订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作出。合同变更基于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成立之后,发生了非订立合同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变迁。关于合同变更的条件,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

英美法系国家主张,在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变更合同。但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时掌握较严,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1)情势变迁须发生在缔约后和履约前,如果在缔约时,情势已经变迁但当事人不知道,则为错误。(2)情势的变迁必须为当事人不可预料,且发生的变迁事故使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履约。(3)情势变迁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债务人。

(4)情势变迁事故发生后,如果要求债务人履约,会显失公平,或事实上是无法履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变更,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合同的变更应贯彻协商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方能变更。(2)原合同是国家批准成立的,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3)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之后,原合同即不再执行,但如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原合同或变更合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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