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页(841字)

亦称“违反合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违约构成的规定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约事实存在。

(2)违约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违约方的过失造成。如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英美法主张,凡没有理由的不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违约并不要求以过失为前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违约包括当事人所有不履行其任何义务的行为,不论是主要义务还是辅助义务,也不论该义务是合同约定的,还是公约或惯例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构成违约。各国法律对违约的分类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法国法分为不履行债务与延迟履行债务;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美国法把未履行无条件的允诺视为违约,分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将违约分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和延迟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分为:(1)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非根本违约。相对于根本性违约而言,当事人违约了,但从结果看,尚未出现“根本违约”的那种后果。(3)预期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已明显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者他履行合同准备的情况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违约通常划分为两类:(1)卖方违约。卖方违反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2)买方违约。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拒绝支付货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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