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页(743字)

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必须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违约金一般分为:(1)法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既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3)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违约金。法律规定违约金的幅度,当事人可在该幅度范围内约定具体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违约金性质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将违约金作如下分类:(1)惩罚性违约金(德国)。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法国)。违约金要用于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其金额根据事先预计的损失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在请求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或另行提出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因此,英美两国的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作为罚金(Penalty)还是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 damages)。

一般地说,如果这一金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考虑到作为违约可能引起的损失,法院将认为这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即有权取得这一约定的金额;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大大超出违约所能引起的损失或带有威胁性质,法院将视之为罚金而不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0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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