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页(2400字)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国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出口商品,并收取手续费的一种对外贸易制度。

外贸代理制是中国外贸体制中取代外贸收购制的一项改革措施。1984年9月15日,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提出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首先在进口方面试行。1988年,在全国范围内,进口与出口全面推行外贸代理制。1991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该规定,外贸代理有两种情况:(1)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人)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他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2)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受托人)可以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代理进出口商品,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1994年5月1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代理制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委托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3)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4)委托手续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5)争议的解决。(6)委托合同的期限。

(7)其他。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有:(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报批手续。(2)及时向受托人说明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3)经受托人同意,可参加对外谈判,但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进行商务谈判,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凡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出口合同条款,委托人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受托人要求补偿。(4)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出口合同。

委托人与外商擅自达成的补充或修改进出口合同的协议无效。(5)须按委托协议和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要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6)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人应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受托人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7)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

如果受托人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受托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8)委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受托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委托人支付的进出口手续费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数,乘以约定的手续费率。(9)对于出口商品的销售货款,委托人收取人民币还是外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协议中协商确定。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有:(1)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委托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2)受托人在遵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

受托人如因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外贸管理制度的规定而无法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重新协商符合法律、法规和外贸管理制度的委托事宜。在执行委托协议时,受托人有义务保证进出口合同条款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国际惯例和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3)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受托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并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4)受托人有义务办理履行进出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5)因受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并自行承担一切对外责任。(6)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受托人应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外商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7)受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外商,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8)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免除对委托人的责任,但应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协议是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委托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称、范围、内容、价格幅度、支付方式、货币种类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费用;委托手续费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分享规定;争议的解决;委托协议期限;以及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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