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页(934字)

中国对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2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分为六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

我国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国外对我国有配额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出口额大且易于引起经营秩序混乱的商品,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共138种。

随着改革的深化,今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将逐步减少。(2)出口许可证管理。

计划配额、主动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都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共114种。(3)出口商品经营管理。计划配额商品中的16种特别重要出口商品,包括大米、大豆、玉米、茶叶、煤炭、钨、锑、原油、成品油、棉花、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和坯绸,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其他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出口商品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

除此以外的出口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①危及国家安全的。②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濒临灭绝和珍贵的动物或植物、劳改产品及其他货物。

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④国内特别紧缺的麝香、天然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4)出口商品协调管理。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管理。

经营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5)增强出口商品管理透明度。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每年配额的分配、实施结果,凡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都要公布,以接受各方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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