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页(410字)

亦称“输出许可制度”。

一国规定的某些商品须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许可证方准出口的制度。战争年代,交战国只准许其货物运往同盟国或中立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等国规定,凡巴黎统筹委员会管制的商品,如运往社会主义国家一律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出口许可证现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国外的出口许可证,依其准许出口的程序不同分为:(1)普通出口许可证。属于该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出口,事先不必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商在出口报关单上填明出口管制单上该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即可放行。

(2)特种出口许可证。属于该类出口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出口,出口商须向有关主管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1980年6月发布的《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暂行办法》,以及1994年2月发布(4月生效)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对中国出口许可证的实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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