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企业行为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页(708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国营贸易企业按照非歧视性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的规定。

总协定倡导的是私营贸易、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私营贸易是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而国营贸易中政府往往处于政治、军事、文化等非经济目的对国营贸易活动进行干预,使得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不能由价格因素决定,有悖于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化原则。因此,总协定第17条专就国营贸易企业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方保证国营贸易企业在其有关进口或出口的购买和销售方面,按本协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

即只能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货源多少、推销难易、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作为根据,并为其他缔约方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各缔约方不得阻止其管辖内的企业按照上述原则行事。

(2)政府为目前或今后公用而进口的产品(不包括购买或出售劳务),可以不按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行事。一缔约方应对其他缔约方向其出口货物的贸易给予公平合理的待遇。

(3)缔约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限制或减少国营贸易行为造成的损害。缔约各方同意按本条规定进行的谈判,也可以谋求降低进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或缔结符合本协定规定的相互满意的其他协定。(4)缔约方应将国营贸易企业产品的输出或输入通知缔约方全体;当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实施国营贸易使其受到损害时,可向缔约方全体提出请求,要求实施国营贸易的缔约方就执行关贸总协定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妨碍法令贯彻执行或危害公共利益及具体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除外)。实施国营贸易的缔约方,在对这一产品有大量贸易的另一缔约方提出请求后,应将近期内产品的进口加价或转售价格通知缔约方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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