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支付平衡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声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页(751字)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就出于收支困难采取数量限制问题而发表的声明。

1979年11月28日“东京回合”由缔约方全体通过。声明确信限制性贸易措施一般来说不是保持或者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状态的有效方法;重申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进口措施不得用于保护某一特定的工业或产品类别;声明深信各缔约方应努力避免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具有刺激经济上无益的投资的副作用。因此,发达的缔约方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实施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声明达成了13项协议,主要内容是:(1)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审查程序应适用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

在为收支平衡目的而实施限制进口措施时,在不损害总协定其他条款的条件下,除符合第12、第13、第15和第18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条件:①在实施限制进口措施时,缔约各方应遵守总协定的纪律,并优先考虑采用对贸易扰乱程度最小的措施。②应避免同时采用一种以上的贸易措施。

③只要切实可行,缔约各方应公开地宣布取消此种措施的时间表。(2)如果某发达缔约方迫不得已为收支平衡目的而实行限制进口措施时,该缔约方在确定该措施的作用方式时,应考虑到欠发达缔约方的出口利益,并可对于这些缔约方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免于实行该项措施。

(3)缔约各方应将其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一切限制措施的实施以及加强的措施立即通知总协定。缔约各方如果有理由认为另一缔约方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是国际收支目的的,可将该项措施通知总协定,或要求总协定秘书处收集该措施的情况,并在适当时向所有缔约方提供此种情况。(4)为收支平衡目的而采取的一切限制进口措施都应在总协定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中进行磋商。(5)声明对该委员会的磋商程序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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