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0页(584字)

关贸总协定规定允许经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缔约方,可以通过谈判修改或撤销本协定第2条关税减让表中所列的关税减让,以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

根据总协定第18条的规定,一缔约方为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撤销本协定第2条有关关税减让表中所列的某项关税减让时,它应将上述情况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与原来同它谈判的任何缔约方以及缔约方全体认为对此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缔约方进行谈判。有关的缔约方之间如谈判达成协议,可按协议修改关税的减让。关税减让的修改,一般认为可在不同的产品税率之间进行调整;不受关税减让表约束的产品的关税,提出申请的缔约方可自行决定提高。谈判如在上述通知发出后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将该缔约方的申请提交缔约方全体。

缔约方全体如认为该缔约方为达成协议已作了一切努力,且对其他缔约方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可行的、适当的,在此条件下允许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如缔约各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所要提供的补偿性调整是不适当的,但它已为提供适当的补偿作了一切努力,则该缔约方可以继续这种修改或撤销。但该缔约方如采取这项行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可以在该缔约方采取行动后的60天内对原与它谈判达成的减让作基本上相等的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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