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7页(1025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多边协议。

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订立。198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共9条。旨在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协议的适用范围是:(1)有关产品采购的任何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有关产品的劳务只有当其价值不超过产品本身价值时才包括在内。

(2)价值在15万特别提款权或15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任何采购合同。(3)进行采购者须为一国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并已列入本协定附件中。

但不适用于特定缔约方,即两方中有一方在另一方接受或加入本协定时不同意适用本协定者,则本协定不适用于该两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本协定的适用范围。

(2)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协定规定各缔约方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向国内产品和供应者提供的待遇;向任一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3)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包括在发达国家拟定本协定规定的实体名单时,应尽可能包括购买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有利害关系的产品的实体;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其经济、资金及贸易状况,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和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发达国家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取得有关资料的要求;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更为特殊的考虑和技术援助。(4)技术要求。

协定规定实体对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

(5)投标程序。协定规定3种:①公开投标程序。

②选择投标程序。③单个投标程序。

(6)资料和审查。协定规定缔约方应将政府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行政裁决、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报刊上公布,并解释有关做法及程序。(7)义务的执行。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

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协商有关事项,实现协定目标。1987年协定的缔约方对1979年的协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协定于1988年2月14日生效。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降低了受协定管辖的采购合同的起始金额。(2)包括租赁合同。(3)增加了在交换资料、信息方面的透明度。(4)将公开选择招标的收标时间自招标通知公布之日起的30天改为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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