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7页(441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肉贸易的多边协议。

1979年4月12日签订。1980年1月1日起对业已接受的参加国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国,从接收之日起生效。分为序言和3部分,共6条。

协议适用于牛肉,包括牛肉和食用小牛肉及活贸易。主要内容是:(1)产品范围。

包括活牛;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其他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国际肉类理事会增加的任一其他产品。(2)资料和市场监督。

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

包括肉牛产品的生产、消费、价格、存货、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

参加国有关的国内政策和贸易措施的资料。秘书处应监视市场条件的变化。

(3)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4)协议的行政机构。

根据协定规定,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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