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4页(1167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多边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的实体问题和程序规则上的协议。

分为11部分,共32条,7个附件。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主要内容是:(1)补贴的定义。协定规定,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给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包括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予、贷款和资产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预定收入的扣除或不征收(如税收减免);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政府向基金机构或信托机构支付款项,通常属于政府的职能或者与政府行为毫无差别的行为;或者存在《关贸总协定1994》第16条所指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2)禁止使用的补贴。除《农产品协定》的规定外,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以及仅向使用国产替代进口品的行为、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国产替代进口品的行为使用的补贴,应禁止使用。

(3)可申诉的补贴与不可申诉的补贴。协定对可申诉与不可申诉的补贴作了区分。

对可申诉补贴规定为,各成员不得利用补贴造成他方国内工业损害,或使他方总协定的利益受损。否则,该补贴行为可诉诸争端解决。

协定对国内工业的严重损害、损害确认以及补贴的计算方法,都作了专门规定;对不可申诉补贴规定为,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所给予的支持,以及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这类补贴不可诉诸争端解决,但须提前、及时通知各成员,遇有异议也须磋商解决。

(4)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反补贴税的征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征收方须发起调查,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须先磋商解决问题。补贴方若修改产品价格,或做出其他价格承诺,则补贴诉讼可暂停或终止。

协议规定反补贴税不得超过5年。(5)组织机构。设立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执行本协定或各成员赋予的职责。(6)对发展中国家作了例外规定。

它包括:①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及那些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包括印度、埃及、巴基斯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须在8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②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达到出口竞争性标准的产品,在两年内逐步取消补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和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8年内逐步取消补贴。

③若进口国成员发现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其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2%,或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所有补贴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9%,则对该产品的补贴调查应立即终止。(7)过渡性安排。

协定对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成员的补贴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允许这些成员在7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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