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3页(485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进口许可证行政程序的多边协议。

总协定“东京回合”1979年曾签订*《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乌拉圭回合”以该协议为基础,进行补充,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了这个新的协定。共8条。新协定除保留原有基本规定外,主要有如下补充:(1)在总则中,对申请程序和适用的延期程序的简化作了具体规定。

新协定要求应允许申请者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提交许可证申请书。如有截止日期,则此期限至少应达21天,并且在此期限内,若出现手续不全情况应予以延期。如果申请者确定必须与一个以上管理机构联系,则此类机构只能以3个为限。(2)明确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而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但其实施不得对应领取许可证的货物的进口产生限制性影响。

(3)处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的时间,除因该成员不能控制的原因外,如果申请按先来先办的原则考虑,不得超过30天;如果所有申请同时考虑,不得超过60天。(4)成员制定许可证程序或修改这些程序,应在公布后60天内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并提交协定规定的有关资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