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2页(1303字)

简称“欧共体”。

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一体化的经济与政治集团。起源于1950年5月9日法国外交部长罗勃特·舒曼提出的建立法国、联邦德国与其他西欧国家的煤钢生产联合组织的计划。1951年4月18日,比利时、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和卢森堡6国外交部长在巴黎签署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条约从1952年7月23日起生效。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是欧洲走上联合的第一步。

1957年3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罗又同时签订了两个条约,即《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上述3个条约所分别建立的机构设置基本相同;同时,3个共同体的成员国也相同,为机构的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通过罗马条约的同时通过了《关于欧共体部分共同机构的协议》,成立了统一的欧共体议会和欧共体法院。

1965年4月8日,欧洲3个共同体的成员国又签订了《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1967年7月1日条约生效后,实行机构合并,将欧洲煤钢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并入欧洲经济共同体,使三者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但又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经过长达4年的谈判,丹麦、爱尔兰和英国于1973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希腊于1981年1月1日成为欧共体第10个成员国;西班牙、葡萄牙于1986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欧共体现有12个成员国。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宗旨是:维护和加强和平、通过建立一个大经济区实现有利于欧洲各国人民的经济一体化,并为实现政治一体化而奋斗。

其组织机构主要有:(1)理事会。共同体的立法与决策机构,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成员国外长参加,后者由与讨论问题有关的部长参加。(2)委员会。

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议,监督共同体条约的执行,处理日常事务。(3)欧洲议会。

监督和咨询机构。议员原由各成员国按比例指派,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产生。

(4)*欧共体法院。欧共体成立30多年来,在一体化特别是经济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它已建立起关税同盟、经济与货币同盟,实行了统一的农业政策,在政治上也正在日益走向合作,形成了当今世界经济实力最强、影响最大、拥有236.1万平方公里面积和3.43亿人口的经济、政治集团。通过签订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和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条约》,欧共体将发展成为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政治联盟和经济货币联盟组织。

中国与欧共体于1975年5月建立正式关系,1978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协定》、1985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1981年开始,给予中国以贸易最惠国待遇。目前,欧共体已成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欧共体主要出版物有《欧洲共同体公报》(Bulleti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每年11期)、《欧洲共同体活动报告》(General Report o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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