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1页(710字)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基本原则与措施的国际公约。

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1975年7月1日生效。1981年1月8日中国政府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加入书,4月8日对中国生效。在世界上,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种部分。

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

签署这项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植物物种不致因国际贸易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而进行国际合作。公约共25条。

其主要内容是:(1)定义。以科学定义形式界定了公约所指的“物种”、“标本”、“贸易”、“再出口”、“从海上引进”、“科学机构”、“管理机构”和“成员国”等词语的特指含义。

(2)基本原则。公约以3个附录形式列举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物种标本的贸易规定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的原则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加以管制,再出口的则实行再出口证明书制度。(3)许可证和证明书的签发。

公约对附录中列举的物种标本的进出口许可证和证明书的签发及其要求作了规定。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半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4)豁免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专门规定。(5)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公约要求成员国应采取相应措施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并禁止违反公约规定的标本贸易的各项措施。(6)组织机构。

公约规定,设成员国大会和秘书处。公约对成员国大会召开的时限、各成员国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检查公约执行情况的权限与要求作了规定。

(7)对国内立法及各种国际公约的效力。此外,公约对有关附录的修改事宜、成员国就公约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的解决原则和方法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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