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3页(835字)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明确代理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协议。

主要内容是:(1)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规定代理商的权限限于为委托人寻找买主,中介交易,还是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约。

(2)行为名义与后果。各国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代理商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才由委托人直接享受或承担。

但是代理商无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其后果由代理商自己承担。(3)独家代理权的授予及其对等权利。明确独家代理约定商品的专营权,以及独家代理商应承担的义务。

可规定独家代理商不得在约定地区内销售或代理与约定商品相同、类似或具有竞争性的其他来源的商品,不得越区代理,即不得在代理区域外招揽订单或接受拟将商品转售至代理区域外的客户的订单。(4)代理佣金。明确规定佣金率、佣金的计算基础和支付方法。

佣金率的高低,一般视商品特点、市场情况、交易金额、竞争程度等因素而定。佣金的计算基础可以按发票总值,也可以按FOB值,支付方法:可以逐笔结算、逐笔支付,也可以定期结算、累计总付。

(5)商情报告。

独家代理商应承担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供商情报告的义务。

报告的内容,通常是关于市场供销、竞争、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令等情况及客户反映等。至于报告的时间,原则上应随时报告,而实际上多规定定期报告。

(6)例外规定。如规定约定地区内的客户来访或坚持与委托人直接交易的,委托人有权出售约定商品,但一般规定仍须支付同样的或一定比例的佣金给独家代理商。

对于约定地区的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向委托人直接购货或进行国际招标等交易,一般都作为特殊情况,不受协议约束,也不付给佣金或报酬,其销售额也不列入协议的最低推销额。此外,还可规定代理商要承担某些代理商品的售后服务,进行广告宣传及保护工业产权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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