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商标牌号买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5页(448字)

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约定以商品的商标、牌号为品质条件作为买卖和交货依据的一种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中,大部分工业品或部分小包装的农副产品都有商标或牌号,例如中国出口的“美加净”牙膏、“凤凰牌”自行车等。凭商标牌号买卖适用某些品质稳定、并已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仅凭商标或牌号即可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凭商标牌号买卖确定品质的办法有三种:(1)合同规定品质“凭甲商标”,不得以同一制造厂同一制品为由交付别种商标的商品。

(2)合同规定“品质凭甲商标或乙商标,由卖方选择”。

(3)合同规定“品质凭甲商标或与其相当的牌名”,国际贸易实践中,常使用该种办法。在这种方式的买卖过程中,应注意:(1)凭商标牌号买卖的交易中,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有不适销的瑕疵,买方仍有权退货或索赔。(2)合同中除规定商标或牌号之外,还须对一些主要的规格作明确的规定。因为国外市场上同一商标或牌号的商品,往往不是同一厂家生产供应,而是来自不同工厂、由中间商人贴上同一商标或牌号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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