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5页(880字)

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约定以商品样品来决定商品品质的一种买卖方式。

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交货时,品质的决定可以与样品同品质(Same as Sample,系指大批生产的加工产品),或与样品相近似品质(Similar to Sample,系指棉花、矿产品等天然产品)。在凭样品买卖的交易中,卖方常须提供样品两份,一份自存,一份寄送买方,凭以按样交货,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有时买方按自己需要,将自己确定的样品寄送卖方,要求卖方凭来样交货,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在凭样品买卖中,卖方须承担交货时货物的品质同货样品质一致的责任。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一些在造型设计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如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等。

但有时也规定其他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以样品为依据,同时以其他方法表示该商品的其他质量指标。当事人在对外贸易中采用该种商品品质表示方法时,应当注意3个问题:(1)出口贸易如果采取“凭卖方样品买卖”的方法,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避免因样品与实物品质不一致,而给日后的交货工作带来困难或引起纠纷。同时,对外寄送的每一种样品,都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备作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核对之用。(2)由于凭样品买卖要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一致,因而凡属“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不宜凭样品买卖。

如果因某种原因必须采取这种方法成交,可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s being equal to the Sample)的字样。(3)凭样品买卖一般使用于从外观上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中,而常不保证内在规格,因此,有些商品买卖,既要凭样品,又要列明规格。

(刘金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