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8页(909字)

简称“1964年海牙合同成立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由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1964年由荷兰政府邀请在海牙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64年7月1日开放签字,1972年8月23日生效。同时通过的还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成员国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意大利、圣马力诺、荷兰、卢森堡、以色列、匈牙利、希腊、英国、法国等。

公约由正文13条和1个附件组成。正文主要规定,参加国应通过本国的宪法程序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纳入本国的立法中,以及规定参加国的声明、声明的撤回、生效日期、开放程序、加入退出程序、公约文本等内容。附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共13条,是对《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补充,以协调普通法系各国与大陆法系各国在订立合同时,在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问题上所存在的重大分歧。其中第1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并排除了国际私法的适用。第2-10条详细规定了要约与承诺的定义及其生效与撤回等问题。内容有:一项规定对要约保持沉默就等于承诺的要约是无效的;要约与承诺不必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任何形式;要约在到达受约人之前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对要约的收回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约人;一项要约到达受约人后亦可撤销,除非该要约规定了承诺的确定期限或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可以是一项声明,亦可以是一项发货或其他与声明等同的行为;对要约的承诺所附加的条件是反要约;承诺于规定的期限或者无规定的期限则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方有效,对口头要约的承诺要立即作出;逾期的承诺仍有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约人;若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约人,他认为要约已经失效;承诺得予撤回,若撤回通知于承诺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为使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也能接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修订,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合并,即成为1980年4月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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