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8页(1030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

公约从酝酿、起草到通过、生效经历了60年的历程。早在1926年,意大利罗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开始起草有关统一国际间贸易法则的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这项工作被迫中断。1935年完成初稿,在国际间广为征询意见,经补充修改于1963年完成修改稿。

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和准备,于1978年把这两个统一法合并,拟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并在1980年4月召开的包括中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会议上讨论修订而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截至1992年5月22日,签字与加入公约的国家已达39个:阿根廷、奥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中国、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加纳、几内亚、伊拉克、匈牙利、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挪威、荷兰、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委内瑞拉、南斯拉夫、乌克兰、俄罗斯联邦、美国、赞比亚。其中除加纳、新加坡、波兰、委内瑞拉外,公约对上述国家均已生效。

公约分序言和4个部分共101条。序言明确揭示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及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正文第1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公约指明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分属不同国家的国际间的或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适用于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有价证券的有偿转让、拍卖及船舶、飞机、电力等购销合同。

第2部分规定了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程序。对订立合同的规则、合同条款的生效、撤回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3部分是货物的买卖。公约的主干部分,由第25条至第88条共64条条文构成,规定最为详细,分为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危险移转及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等5章。第4部分规定了公约的加入、批谁、生效及退出等技术性事项。公约声明:贸易当事人可适用、部分适用、也可不适用公约;在适用公约时,还可通过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对公约条款进行订正。中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正式加入公约,但对公约第1条(b)款和第11条作出保留意见,并声明只在缔约国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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