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装运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2页(400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货物装运事项的条文。

内容主要包括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与目的港、装运方式及装运通知等内容。在象征性交货合同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装上船并取得清洁提单即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在实质性交货合同下,装运则依不同的价格术语而不同。在订立装运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运日期要订得明确且留有余地。(2)价格术语中必须注明装运港与目的港。

(3)对于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挂靠或船期少而固定的港口,条款还应注明允许转船。(4)对于装卸条件与运输条件较差的装卸港还应在条款加列如果挂定码头无泊位或吃水限制,卖方或承运人有权命令该船前往任何其他码头卸货,在这种情况下,一切滞期费、驳船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买方负担。(5)应明确注明卖方备好货后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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