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2页(589字)

亦称“目的港船上交货价格”。

卖方将备妥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发票及其证明凭证;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和使用习惯方式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地点,如果具体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不必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在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将船上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以便该货物能适合其卸货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已交付时为止;支付因订立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已交付时为止;给予买方指定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接受货物所要求的通知;自行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运输单证;支付交货所需的核查费用,提供包装及标志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自行负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自货物已置于其支配之时,立即受领货物;自货物已置于支配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支付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包括卸货费用在内;接受提货单或运输单证;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等。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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