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种类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1页(476字)

一国商检机关发布的对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类目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目前,列入《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共有104类、481种。其中进口商品有40类148种;出口商品有64类233种。

以上商品一般是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大宗商品,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在出口方面,规定与人畜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新商品,大宗传统商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国外反映强烈的商品,都应列入《种类表》,实施强制法定检验;在进口方面,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重要的原材料、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与人畜安全有关的商品,也应列入《种类表》,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须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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