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0页(841字)

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对部分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它是一国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进出口实行商品品质管制所采取的措施,被列为法定检验的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准出口。各国立法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主要是对部分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标准等方面进行强制性检验,此外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也进行安全性的强制检疫。其目的是加强进出口商品的品质的监督管理。实施法定检验既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维护国家信誉,增加出口创汇的能力,也可以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等符合进口国的法律,禁止伪次劣的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保障进口国的社会秩序及人民生活安全,维护进口国的权益。

中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或检疫的范围是:(1)以国家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所列的各种进出口商品。(2)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和食品原料。(3)根据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和食品原料。(4)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5条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检验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5)列入《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所有进出口危险品。(6)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6条规定,装运出口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也实施强制检验。(7)根据计量法规定,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检验鉴定。(8)根据有关法规,对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的规范及其适航性能的检验。

(9)根据有关法规,对进出口的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规范检验鉴定。(10)对进出口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商检法规及《种类表》,公布有关进出口商品进入地方性的种类表的商品,实施地方性强调检验。(12)根据外国法规等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13)不属以上情况,但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证明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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