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0页(294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卖方在装运港已作商品检验的商品,在目的港再次请求有关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一种权利。

国际贸易中,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惯例多保护买方的复验权。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当卖方向买方提交货物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32年津一华沙规则》对复验权及其行使的时间、地点做了相应规定。

买方在商品复验中如果发现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凭目的港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向卖方索赔。

买方在对货物进行复验之前,不视为已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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