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8页(387字)

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国内有关单位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依法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并签发有关鉴定证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主要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鉴定和货载量。(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鉴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同时,还审核鉴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和认证发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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