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7页(390字)

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赔偿损失的有效期限。

索赔有效期一般是由对外贸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根据国际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的规定,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索赔的对象不同,索赔的依据也不一。例如,向发货人索赔,则应在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出;向承运人索赔,则按照提单条款规定处理;向保险人索赔,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索赔期的起算日期,一般为货物到达合同指定的目的港的日期(到港日期),有些也可以从货物到达收货地(收货现场)起算或货物在港口卸到码头上的日期(卸完日期)起算。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还必须有商检机构签发的有关检验证书。由于商品性质不同,其索赔有效期也是不同的。

例如,鲜活商品一般为1-3天,食品为3-15天,木材为35-90天,机械、仪器类商品一般为90-120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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