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保证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7页(323字)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卖方或生产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的保证买方使用或有效使用,品质不发生变化的期限。

一般适用于机械、仪器仪表、车辆等机电仪产品的买卖。上述产品在保证期限内使用发现有品质次劣、装配不当、工艺加工不良等缺陷,生产单位和卖方应承担责任。

买方或使用单位可在规定的品质保证期内,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或生产单位索赔。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有效期是买卖双方、生产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双方必须对品质保证期加以明确规定。在品质保证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保证质量,或按交易磋商中的样品保证质量,或在商品有效期内保证商品使用价值,或按设计要求保证产品性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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