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厂质量监督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0页(470字)

商检机构对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的企业,派驻厂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

驻厂质量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质量监督员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监督企业依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质量监督员发现企业出口商品质量问题,可对一般性质问题,督促企业改进;对影响产品卫生、安全、性能等质量问题,或未达到合同质量要求的问题,向企业发《意见书》,抄报所属商检机构,并督促企业及时改进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对严重影响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的问题,责成企业采取紧急措施解决。

对不合格产品,报主管商检机构批准,发出停止该产品出厂的《通知书》,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发现降低标准,放松管理,商品质量下降,经提出意见后不改进解决的,建议吊销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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