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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39页(401字)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承办储蓄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参加储蓄与否,存储多少,何时存取,存在哪个储蓄机构,选择哪种储蓄,存期多长,都由储户个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取款自由,是指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必须保证照章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储蓄,需向储蓄机构出示有关证明。存款有息,是指储蓄机构对储蓄存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为储户保密,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的户名、地址、印鉴、存款数目、何时起存等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公检法机关因公需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向银行出示书面证明;要求停止支付或处理存款时,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没收罪犯储蓄存款,则可依据法院判决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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