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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39页(351字)

中国政府对人民储蓄采取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人民储蓄”的方针。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国储蓄政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护政策。主要内容有: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储蓄存款只有司法和公安部门才有权查询或冻结,而没收储户存款必须以法院判决书为法律依据;储蓄存款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二是鼓励政策。即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人民参加储蓄。人民储蓄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银行信誉。必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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