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需要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7页(348字)

亦称“竞争需要条款”或“竞争需要排除条款”。

发达国家实施普惠制方案过程中,为了保护本国工业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其目的是限制或排除享受普惠制。

目前仅美国采用。

美国的“竞争需要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在某一年度内,来自某一受惠国的某一项进口商品超过2500万美元或超过美国该项进口产品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的优惠待遇(但50%的限度不适用于美国不生产的同类产品),以后年进口额降至限额之内,则下一年度仍可恢复享受普惠制待遇。因此,“竞争需要标准”具有“毕业条款”的含义。美国1981年4月1日采用“毕业条款”,即对一些受惠国家(地区)的某些产品,当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能力时,则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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