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条例规定的格式A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8页(418字)

简称“格式APR”。

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五国实施普惠制接受的格式证书。它是限定金额内的小额邮寄商品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一种凭证。198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规定,限定金额为2590欧洲货币单位(约合5414西德克或17727法朗或1848英镑)。格式APR证书由邮寄者自行填发,遇有问题时,则受惠国签证机构办理复审事宜。

接受这种证书的有欧洲经济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士和瑞典共17个给惠国。美国对价值在250美元以下的商品,日本对价值在20万日元以下的商品,不论是否邮寄,均不要求出具格式A、也不接受格式APR。

新西兰对邮寄商品要求提交格式59A。澳大利亚对邮寄商品虽没有明文规定,但除接受“格式A”证书外,还要用简易原产地证书,其简易形式有两种:(1)出口商自行签发的未印有绿色粗索底纹的“格式A”证书。

(2)在商业发票正面,由出口商自行申明的两句证明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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