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保护措施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8页(513字)
给惠国为保护本国工业、农业的生产,在其实施的普惠制方案中规定的有关保护性措施。
一般分为两大类:(1)例外条款。给惠国认为,当受惠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可能对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的权力。
例如,加拿大曾对胶鞋曾采取过例外条款,对来自受惠国的胶鞋取消优惠制,重新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2)预定限额。
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及贸易情况,预先统一或个别地根据一定比例,规定一定时期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或超过这个额度,则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调整和限制的优惠进口额,在欧共体、日本等国都有规定。预定限额主要包括:最高限额、关税配额、国家最大额度和竞争需要标准。如欧共体为防止那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垄断最高限额,规定每一个受惠国最多给予最高限额的50%,有的国家地区最高限额限制比例只占40%、30%等。
一般来说,对敏感性强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没有时间先后限制,用完为止,但控制较严,不能多超。
对半敏感性的商品实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掌握较松,先来先得,用完为止,超出一点仍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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