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尔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2页(588字)

1890) 美国1890年颁布的一项基本的反托拉斯法。

被称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石。因参议员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共8条。

主要内容是:(1)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共谋方式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的协议或合并,均被宣告为非法。

任何订立这类协议或进行这类被宣告为非法的合并或共谋者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第1条)。(2)任何进行垄断或企图进行垄断,或与任何他人联合或共谋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的任何部分者,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而要受到刑事制裁(第2条)。

(3)违反本法的反托拉斯案件分3组:政策性案件,如固定价格案,有碍贸易的密谋案;禁止性案件,如反合并案,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法院对合并案件采取极其严格的做法,认为合并本身即属非法而不顾合并对经济产生的结果如何;挽救性案件,如垄断化,被判为搞“垄断化”的公司,可令其解散或改变其经营做法。谢尔曼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的和不受拘束的竞争,树立贸易规则,影响很大。

但该法立法语言广泛,含义模糊,没有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是限制竞争或是垄断独占的行为,在合法的和非法的商业行为之间无明确界限,致使某些限制竞争,垄断独占的行为逃避了反托拉斯法制裁。

另外,本法的泛注规定赋予法院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力,使法官事实上起了某种立法的作用。美国国会于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了补充。

上一篇:反托拉斯法 下一篇:克莱顿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