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2页(377字)

美国1914年颁布的一项反托拉斯法。

是对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对限制竞争、垄断贸易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1)禁止在某种条件下的价格歧视,其条件为:卖主从事的须是州际的或对外贸易,受价格歧视的买主中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买主从事的是州际或对外贸易,销售的货物须是在美国境内或属于美国管理之下用于使用、消费或转卖的货物(第2条A款)。(2)禁止某种经纪人佣金或津贴,禁止歧视性的广告津贴、服务和资金、设施(第2条C、D、E款)。

(3)对于任何从事商业的人,在交易过程中故意歧视买主竞争者或为了破坏竞争或取消竞争者以不合理的低价抛售货物,给予刑事处罚。(4)对独家交易和搭售合同(第3条)、兼并竞争对手的股票和财产(第7条)、联销董事会(条8条)等限制竞争、垄断贸易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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