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的集团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5页(665字)

美国执行反托拉斯法中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一大群人受到反托拉斯法被违反的损害时,当其中的个人提起三倍损害赔偿之诉因数额太少很难保证诉讼时,由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代表这一大群人提起三倍损害赔偿之诉讼。反托拉斯法不能增加个人代表自己的损害赔偿费,但它可观的律师费却可以刺激律师承接这样案件。要点有:(1)反托拉斯法集团诉讼要符合集团成员太多以至所有成员联合起来共同诉讼是不可能的,集团成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代表们的指控或抗辩具有代表性;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地和充分地保护整个集团的利益。

(2)大多数反托拉斯法集团诉讼应当是集团成员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优于任何影响单个成员的问题;为了公正地有效地判决争端,集团诉讼优先于任何其他有益的方法。(3)反托拉斯法集团诉讼起诉有两大类:①相对来说较小的企业,如特许专营人和经销人向已被断定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而且对原告集团带来危害的较大的也更有权威的企业实体提起损害补救之诉。②集团诉讼成员一般由单个消费者、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如学校和医院等组成,由州或市政府作为代表对因固定价格合谋而致的在购物或劳务方面的索费太多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

(4)反托拉斯法集团诉讼以由原告组成集团提起诉讼的案件居多,但倘有一大群被告因合谋而对某一原告造成反托拉斯法损害,原告即可指控被告集团以提起三倍损害赔偿诉讼。反托拉斯法的集团诉讼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及公共利益的优势得到广泛的支持和鼓励,并被认为在某些方面是个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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