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7页(928字)

日本政府设立的反对私人垄断与不公平交易的主管机关。

根据《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设立。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由委员长和委员4人组成。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总揽其会务并代表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和委员,由总理大臣取得两院同意后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公正交易委员会管辖的事务包括:(1)关于私人垄断的限制。(2)关于不当的交易限制的限制。

(3)关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限制。(4)关于垄断状态的限制。

(5)对实际上限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行为的限制、有阻碍公正竞争的危险行为的限制,为防止事业支配力过度集中的限制以及其他不当地拘束事业活动的限制。(6)进行对事业活动和经济实态的调查或调整经济法令等。

(7)其他根据法律和基于法律的法令所管事务。委员长和委员独立行使职权,有委员长和委员2人出席方得开会议事和表决,表决以出席者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

公正交易委员会设事务局,事务局设5人以内的审判官。审判官由公正交易委员会从事务局职员中选派具有相关法律、经济知识,并能公正办案的人员担任。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札幌、仙台、名古屋、大阪、广岛、高松和福冈等地设置地方事务所作为事务局的地方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委员和职员任职期间不得从政、从商,不得违法向外界发表关于事件的事实有无或法令的适用的意见,并应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公正交易委员会为执行其职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公务所、依特别法令设立的法人、事业者或事业者团体及其职员,命令其出面,要求其提出必要的报告、情报或资料,并可在必要时对这些单位,委托有学识经验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以召开意见听取会。公正委员会为执法需要,可公布除事业者的秘密外的事项。

公正交易委员会每年须经内阁总理大臣向国会报告该年《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的施行情况,并可经内阁总理大臣向国会提出意见。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

任何人在认为有违反公平交易法律的事实时均可向其报告,委员会认为系违法或符合垄断状态的事实时,可采取相应措施。公正交易委员会为调查事实,可审讯关系人或参与人并给予处分,可对违法者进行劝告,可发布缴纳征收金的命令,可以依法定程序实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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